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南京晨报
晨报讯(通讯员 高远 洪慧敏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通)公民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者名誉权可以滥用。近日,秦淮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杨某(化名)在被告南京某商场逛街时,看到商场内部有某护肤品牌设立的眼霜小样领取机,每人限领一份,便上前领取。被告员工发现该小样机处竟排起长队,便觉不对劲,于是上前查看,发现杨某一人用2部手机在案涉小样领取机处陆续领取了十余份小样。被告员工认为杨某冒领小样,遂上前制止并要求杨某退还多领取的小样,杨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报警,附近警务站接警后到店处理,经调解无果,原告离开商场。
当晚原告接到朋友电话,称在某视频平台看到围观群众拍摄的,她当天在商场与工作人员发生矛盾的视频,询问她发生何事。原告认为其名誉权被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中写道:“被告员工对原告进行非法扣留,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1小时……最终原告报警才得以离开。”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误工费。
秦淮法庭审理后认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受害人名誉受损的事实、侵权行为与受损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的过错。杨某诉称被告侵害其名誉权,从行为方式来看,被告员工阻拦的行为系在维护品牌活动的秩序,并未采取语言侮辱、捏造虚假事实等方式丑化或贬损原告的人格,也未曾发生原告所称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被告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不予支持。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告未遵守品牌活动规则,一人领取多份小样的事实已违背了公序良俗,被告员工对此进行阻拦并无不妥,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就侵权向其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本案中,原告的行为并非个例,本案最终驳回原告诉请,法官希望在此提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言一行均受道德和法律约束,要遵守法律法规,亦要践行文明公约,切勿“因小失大”,只有每个人都全力维护规则的尊严,才能确保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当事人应理性合理依法维权,不应滥用司法资源,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1-31 07:45:09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