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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原以为购买的是精品二手车,后发现所购车辆曾发生事故,还是“四手车”,买方心生芥蒂不敢再驾驶,其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并退回购车款,8月30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这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5月,赵某在某二手车交易市场与杨某经营的个体商户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杨某将一辆小汽车以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并保证此车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和无结构性损伤。车辆交付后次日,赵某经网上查询得知,案涉车辆曾发生过一次事故,车损金额为25000元,维修项目共计36项,包括更换元宝梁、前保险杠、散热器、冷凝器和变速箱油底壳等。
赵某认为杨某在交易时表示案涉车辆为零事故车系隐瞒了车辆的真实车况,致使赵某在错误认识下购车,且赵某后来发现车辆转让前已多次转手并发生过重大事故,与合同约定也不符,杨某系属欺诈,遂要求杨某及其经营的个体商户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违约金,但杨某认为车辆虽然发生过事故,却并非国家标准载明的重大事故,因而不属于故意隐瞒。双方多次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诉至法院。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首先,双方聊天记录中,杨某在赵某购买案涉车辆时并未将该车的事故及维修情况如实告知;其次,杨某作为专业经营二手车买卖的商家,在向客户出售案涉车辆时,没有在签订合同前对何为“重大事故车”的概念进行解释,因此,对“重大事故”的理解应当以普通消费者通常理解为判断标准。
根据赵某提交的查询结果显示,案涉车辆在出卖给赵某之前发生维修项目,包括可能对车辆安全性有较大影响的元宝梁的更换,符合一般人对重大事故的认知,故案涉车辆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车。杨某在销售案涉车辆时隐瞒了案涉车辆出过重大事故的事实,并对消费者作出车辆未发生过重大事故的承诺,该行为构成欺诈。
据此,高港法院认定赵某行使撤销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需返还其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购车款16万元,原告也需同时退还案涉车辆。因被告违反了车况如实告知的义务,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等损失,因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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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31 2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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