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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江淮晨报
患病住院花费39万元重疾保险理赔却遭拒
法官介入保险公司先一次性赔付医疗费20余万元
本报讯 因患病花费近39万元住院治疗,理赔时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7月6日,记者从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行政庭妥善处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该案在法官主持调解下,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质性化解矛盾。
母亲丁某为其子谢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重疾医疗保险。2022年8月8日,谢某因头晕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肿瘤并在该院进行开颅手术,2022年8月19日出院,出院指导注明“待分子病理结果回报后门诊随访,根据病理结果制定放疗、化疗等综合治疗方案”。
2022年9月14日,谢某至华山医院门诊复查被告知需要进行放疗、化疗。经医生建议,谢某至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进行了放疗、化疗,并于2022年11月16日出院,前期医疗费共计388881.14元。之后,丁某、谢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谢某入住的医院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为由拒绝理赔。
经法官细心分析、倾心沟通、耐心协调,最终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保险公司先一次性赔付医疗费20余万元,后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所产生的费用可据实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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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07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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