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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曾威谈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设计——
应建立操作性更强的认知偏差预防机制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曾威在《法商研究》2023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网络金融消费者认知偏差的法律应对》的文章中指出: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当下,网络金融的普及极大提升了金融商品和服务的可获得性与便利性,造就了规模空前的金融消费者群体。然而,网络金融的科技性、虚拟性、复杂性也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新挑战。
网络金融的兴起改变了原有的金融商品和服务消费环境,使得消费者更容易产生认知偏差;此外,网络金融消费的方便与快捷还会刺激消费者认知偏差的进一步放大,导致其作出非理性决策。在逐利性驱使下,网络金融机构对消费者认知偏差的利用会在无形之中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然而,现有金融信息披露、金融营销宣传监管、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制度却无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效应对。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从扭转消费者认知偏差角度进行制度设计,以帮助金融消费者对网络金融商品和服务的基本性质进行高效识别。
在数字金融时代,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设计既要考虑消费者心理与习惯的强大惯性,也要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提升所要耗费的时间。相关制度设计应从消费者心理弱点出发,以实用性为导向,建立操作性更强的认知偏差预防机制。第一,建立网络金融产品标记制度。网络金融产品标记制度旨在要求经营者和销售者对网络金融产品中的重要信息以标签形式予以标明,帮助金融消费者对网络金融产品的基本属性和关键信息进行高效识别。第二,通过明确网络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教育义务与建立依托消费场景的网络金融消费者教育机制来完善网络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网络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的完善,需要以部门规章或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形式对网络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教育义务进行明确与细化,引导、鼓励网络金融机构开展网络金融消费者教育。依托网络金融消费场景开展金融教育的优势在于可以打通场景、用户和服务之间的关系,增强信息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未来,消费者保护制度将朝着更为精细化的方向发展,仅提出事前预防机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从多学科角度研究消费者普遍存在的认知偏差问题,并构建系统化的救济制度体系。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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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8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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