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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滁州日报
本报讯 近日,琅琊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伤人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4月26日18时30分许,17岁的刘某某骑电动车沿清流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紫薇路口向东100米处时,与前方骑电动车的薛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薛某某受伤及车辆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薛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薛某某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肋骨、尾椎骨骨折等损伤。薛某某索要赔偿费用无果后,遂将刘某某及其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000元。
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我和刘某某一家也是熟人,但赔偿费用问题却一直没有谈妥,现在我想申请‘三期’鉴定(交通事故中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来确定赔偿费用。”了解薛某某的诉求后,调解员考虑到鉴定成本较高,启动鉴定程序还会额外增加双方当事人诉累。本着“调解工作多几轮,群众诉累少一些”的原则,调解员决定通过“背对背”的调解方式积极与双方沟通。“你们和薛某某都是熟人,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不要为了争执赔偿金额伤了和气。”另一边,调解员向刘某某的监护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赔偿标准,劝解其主动履行赔偿责任。在调解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薛某某主动减免赔偿金额,刘某某的监护人当场支付赔偿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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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1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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