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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萍乡日报
芦溪讯(刘倩 秦泽芳)近日,芦溪县法院诉前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年8月,张某驾驶小车,在宣风镇某路段临时停车,12岁乘客小张打开车门时未注意车后方情况,导致车门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头部严重受伤。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王某向芦溪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应当由驾驶员张某和乘客小张一同承担因共同过失造成的侵权责任,而小张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由监护人即本案驾驶员张某承担,故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划分,即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调解员的劝导调和,最终,张某和王某达成赔偿协议,案件纠纷止于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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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9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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