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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年仅14岁的男孩,在骑二轮电动车行驶时不慎撞到路人致对方受伤住院……这是两个月前发生在四川阆中街头的一幕。
12月29日,红星新闻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经双方协商,男孩家人赔偿伤者75000元。法官提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监护人不要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据了解,今年10月的一天,就读于四川阆中市某中学的安某某,在骑二轮电动车行驶时,不慎撞到路人冯某致对方受伤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冯某十级伤残。经阆中市交警大队认定,安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之后,冯某与安某某一家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安某某一家向冯某书写了欠条,载明:今欠到冯某因交通事故的赔偿款,共计75000元。
不过,安某某一家却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无奈之下,冯某起诉至法院。阆中市人民法院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在接到案件后,立即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调解员告诉安某某的母亲,安某某骑车撞伤冯某非其主观故意,但造成了损害结果,理应赔偿。但安某某还未成年,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具有监管义务,当孩子骑车撞到人时,父母不要推脱责任,应与受害方及时有效沟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安某某母亲当场支付了赔偿款75000元。
法官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孩子和他人的安全,作为监护人,不要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务必做好孩子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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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2 18: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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