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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消息,未成年人闯祸,监护人担责!近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李店法庭审理了一起初中生骑电动车致人重伤的责任纠纷案件。
一年前的3月24日下午,同一所学校的四名初中生郑、小黄、小李、小方互相邀约去公园游玩,小郑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小黄,小李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小方,在公路上逆向行驶。
途中,小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使王某重伤,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9万余元,并被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始终未能就赔偿金额协商一致,王某将四人的监护人均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郑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小郑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小郑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事发时,小郑未满18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小郑应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小郑父母作为小郑的法定监护人未能举证证实在小郑实施侵权行为时已尽到监护职责,亦未举证证明小郑有财产支付本案赔偿费用,故小郑父母依法应对小郑在监护期间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考虑到小郑父母赔偿能力和王某身体状况,法院确定暂时给付5年护理依赖费用,判决小郑父母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万余元。
法官提醒: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肩负着抚养、教育与保护的责任,若因监护失职导致他人受损,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父母应加强监督和教育,提高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一方面,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另一方面,不为未满16周岁的子女提供电动车,坚决杜绝违规骑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
初中生骑车:示意图,切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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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落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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