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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与‘十恶’:古代中国的法律基石

类别:人文 发布时间:2023-10-22 08:57:00 来源:戏说三国

法律是立国之本,若一个国家没有法律支撑,那将无以成国,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最早最完整的法典。

唐朝有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对犯“十恶”罪尤为严重。《唐律疏议》把“十恶做首篇”,其意义便是儆诫百姓,不要对礼教进行无谓的排斥,要对士大夫这一阶层钦敬之忱。

《唐律疏议》与‘十恶’:古代中国的法律基石

“十恶”罪行早在西汉时期便已稍见雏形,但当时其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却不统一。

据《唐律疏议》载:“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

这就是说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就是“十恶”罪的立法基础。而早在隋唐以前,民间流传有十恶之说。如南朝梁武帝《断酒肉文》中即曰:“行十恶者,受于恶报;行十善者,受于善报。”

隋代初年,制订《开皇律》,完善了“十恶”定罪的条目。

《隋书·刑法志第二十五卷》中曾有记载:“开皇元年……更定新律(指《开皇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遇)赦犹除名。”

《唐律疏议》与‘十恶’:古代中国的法律基石

从隋朝之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所以,民间就有了“十恶不赦”之说。

唐朝时,长孙无忌编写《唐律疏议》,又将“十恶”做出具体解释和规定。

在君主专制的封建王朝,帝王被许以特殊身份,常常以天子自喻,世人皆将君主看作上天意志的传承者。《周礼》中记载社是东、南、西、北、中五方的土地神,稷是掌管稻、黍、稷、麦、菽等五谷的田官长。

而帝王,则是祭祀谷神与土神的人间使者,若有谋反之举,则帝王难测,则社稷难安,百姓的作物便得不到保障。

在愚忠与愚钝的簇拥下,世人将对帝王心怀歹念的行为,称作“谋反”,这便是第一恶。《公羊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

唐律虽如此严厉,可在现实中,还是人情大于法律。如李世民长子李承乾谋反,理应罪当处死,可却因李世民一句话,死里逃生被贬为庶人。李世民甚至一度遭到谏臣魏征“弹劾”,直呼自己因私爱忘掉国规,饱读四书五经的皇帝,尚且都有私心,何况是寻常百姓呢?

《唐律疏议》与‘十恶’:古代中国的法律基石

第二恶为谋大逆。所谓谋大逆,便是上天降罪于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专指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之人。

第三恶为谋叛。即投靠外敌或投奔伪朝之举。

第四恶为大不敬,大不敬分为四类。

一类是不敬神明,在佛像前偷盗祭祀之物,其中为地祗,所用之物刚被建造出来时,就赋予其法律意义,而祭祀用的酒水,若不在佛像前,便是无主之物,纵使被偷窃,也不归为“十恶”。

第二类便是对御用之物有所懈怠,包括为帝王裁制衣服时的小失误。建造御幸舟船时的小瑕疵等之类的琐事,纵使物品还未呈现给帝王,也已经犯了大不敬之罪,其中还包括给帝王开出的药物存在差错,食物犯了禁忌等。

第三类是在言语上讽刺诽谤帝王。

第四类是指对传递敕令有抵触情绪或不施臣子之礼节。

第五恶为不道。不道多指传习蛊毒或用蛊毒害人,若饲养蛊一事未成功,则不列入此列。

《唐律疏议》与‘十恶’:古代中国的法律基石

第六恶为恶逆。《唐律疏议》有云:“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徐妣祖,乘奉不轻。枭镜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

所谓五服,是指:中国封建社会是由父系家族组成的社会,以父宗为重。其亲属范围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通常称为本宗九族。

恶逆一罪不仅存在于父母孩子之间,还存在于叔伯以下亲属之间,若谋杀已遂,则可定罪,若谋划未遂,则归为不睦。

恶逆与不睦二罪,虽只是成功与否的差别,可在施罚时却大有不同,恶逆一罪,罪无可恕,一旦定罪,便立即执行死刑。而犯不睦罪者,虽被原籍除名,可却有被赦免的机会。

第七恶为不孝。依其字面意思,不孝便是不孝敬长辈,除此之外,告发祖父母,父母,用诅咒来获得宠爱,均属不孝。但若用诅咒来使人遭遇噩难,则为恶逆。

《礼记·内则》有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欲食而忠养之”。

不孝还包括在服丧期间擅自结亲,其中若得父母允许,则不列入此列。唐律规定,男子在服丧期间,纳妾要免去其官职,女子在守孝期间做妾者,其罪要减轻三等,此两者,皆不列入不孝。

在服丧期间,吹奏乐器或雇佣他人吹奏,未满丧期便穿华服者等皆要判罪。父母去世创巨尤切,闻即崩陨,擗踊号天,可偏偏有人谎报双亲死讯,这样的人也要列入不孝,若父母去世,隐瞒死讯者,则不列入。

《唐律疏议》与‘十恶’:古代中国的法律基石

第八恶为不睦

《礼记》讲究讲信修睦,《孝经》倡导民用和睦,故九族之间不能和睦相处者称为不睦。不睦不仅是不和睦,还包括谋杀五服之内的亲属。

若谋杀叔伯这样隔辈的亲属,则列入恶逆,若谋杀致死,也列入恶逆。古代闹饥荒,时常发生易子而食的例子,故唐律规定,卖五服之内亲属者,无论当事人知情与否,都为不睦,若没有成功卖出者,则不列入此列。

第九恶为不义

礼之所尊,尊其义也,这里的不义便是指背弃道义乖违仁心之举。

第十恶为内乱

这里说的内乱,并不是指国家内乱,而是指男女关系的混乱,《左传》说:“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易此则乱。”男女之间互相亵渎的禽兽行为,违背礼教,会被判以内乱。

《唐律疏议》与‘十恶’:古代中国的法律基石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此十恶又被称为十恶不赦。

从这十恶便可看出《唐律疏议》的局限性,它虽是一部完整的法典,可它的天平却倾向于贵族阶级,它对皇室有极大的包容性,却极大限度地服务于封建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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