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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统治阶层对法律治国治民作用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其发展创新为后人所称道尤其是较完备的法制体系。宋朝为了社会稳定做出了很大的努力采取种种措施来防范和打击司法腐败但终不如意基层司法状况依然黑暗司法腐败现象比比皆是有的触目惊心。
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显然不是华丽完美的条文然而在宋代许多法令成为一纸空文立法者的初衷与法律实际运行有很大的差距甚至背道而驰。
宋代州县作为大量刑、民案件的审理衙门是司法腐败存在的主要源头。这当中一些基层司法官吏不是秉公执法维护社会的正义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制造出了大量的冤狱如果说知法犯法是对法律的一种挑衅那么执法犯法则是对法律的裹读和嘲弄。
宋朝廷的法律并没有像立法者所希望的那样良性运作即使有详备的监督机制和惩罚体系仍是事与愿违起到的作用不尽如人意宋代地方司法如何?如何防止腐败?
宋代司法
宋代司法腐败涉及的领域范围和人员都很广论及宋代的司法腐败不能不提及公吏虽说士大夫对他们的歧视造成了记载上的一些偏差但基层公吏禄薄甚至无禄的客观事实和罄竹难书的司法罪恶也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宋代公吏的确是违法乱纪的主角之一。
宋代的特点之一是吏强官弱宋代社会号称“公人世界”有公吏甚至是“立地知县”、“立地宫人”、“小提刑”。吏强官弱的一个直接后果是进一步加剧了宋代司法的黑暗。
造成这种局面的因素很多大多地方官员不熟悉法令在一地做官不会太久不得不求教乃至委事于当地的公吏。基层公吏比起大多数官员来更为熟悉基层社会具体情况和法令条文的操作。
对基层司法的正常运转起着积极的作用但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其消极作用也是相当大的为了私利“其有舞文弄法背公营私至为公私之蠢者”致使许多国家条文在基层则变成一纸空文。这中间公吏本身的素质作用不容忽视如以司法职能为主的州役衙前“其成分、素质皆极差对古代的法制有极大的破坏作用。”
宋代监狱并非是现代意义上执行刑罚的地方而是羁押囚犯等待判决或是己经判决等待行刑的场所。宋代监狱制度亦很健全如收禁、禁历、狱具、悯恤、检视等都有具体的规定。狱官责任规范也更加详尽完善但狱官并不遵照执行致使监狱管理混乱司法腐败同样大量出现。
徽宗政和元年的诏书中亦提到因为狱吏不体恤囚犯致使许多囚犯瘦死宜严立法禁。
宋代狱政制度较前代更趋成熟完善但在封建社会法律的制定是一回事实际执行又是一回事许多狱官对条文制度置若罔闻并不认真执行。宋统治者还制定了奖励“狱空”制度虽说是出于疏治淹狱的良好意愿但最终成为众多官吏追求丰厚褒奖和标榜政绩的工具“诸郡奏狱空例皆以禁囚于县狱或厢界寄藏川。有宋一代狱政制度的完善和狱政现实状况形成了鲜明对比也是宋代司法黑暗的一大写照。
除了这些,证人也陷入了困境。在宋代证人多被称为干证人、干照人。证人虽说与案情有一定的联系然毕竟不是罪人然而宋代社会对证人的压迫亦很残酷许多证人甚至无辜送命。
宋代是法制比较完备的一个朝代有关证人保护的立法也逐渐完善但封建官吏往往利用手中职权绕开法律或直接破法对证人横加肆虐他们与罪人、平民的遭遇交织在一起。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证人的证明力始终受到重视然就像过分重视犯人口供必然带来刑讯逼供一样对证人证明力的重视也必然带来大量的问题尤其是在司法黑暗的古代社会。
司法官吏对证人的压迫也主要表现在蔓延枝蔓、非法拘系、非法刑讯、苛敛取财等方面。如有的案件淹延数月乃至数年给证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灾难史载有“凡经十余月不能了绝但只淹延峙日一行干证人久在囚系”。完善而均衡的司法制度和诉讼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但也造成了宋代突出的狱讼延淹等弊端证人也深受其害这是一个症结。
如何防治
宋朝上承唐朝成熟法律体系又在统治者高度重视的情况下法制建设较前代也有了很大的发展有许多新气象都是值得称道的。这些都在客观上为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此,宋展开了许多举措。
例如鞫谳分司制度,是宋朝廷为预防司法腐败而创立的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无偏听独任之失”。即将案件的审理权和判决权分离由不同的部门和司法人员分别实施这两种职权主要作用是使之相互牵制不易作弊。宋代在州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负责审讯同时设司法参军检索法律条文定罪量刑最后由知州决断。南宋的周林评论说“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总的来说该制度在宋朝统治者的重视下基本上得到了贯彻尤其是在中央和州级它是宋代司法制度渐趋完善的标志之一也历为后人所称道。这项制度加强了对执法官的约束使他们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减少了冤狱无疑在案件审判中起着积极作用。但在小州和县级政权中由于条件的限制鞫谳分司制度并没有得到执行。
除此之外,还有翻异别勘制,这项制度同样是宋代法律建设进步的标志之一它是在“录问”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初审后再由其他官员提审案犯核实供词称为“录问”。犯人在录问、判决和行刑时只要翻供或称冤案件就会有不同的机构或人员重新加以审理称为“翻异别勘”。
在此过程中,自然需要回避和法官有关系的案件。宋代回避涉及法官与被审人之间原审官员与复审官员司法官上下级同级之间因亲嫌、职事关系皆有回避使回避的范围逐步扩大不断补充完善的回避制度对防止审讯活动中官官相护或借机进行报复确保审一讯的公正是十分有益的客观上为保证司法公正创造了条件。
司法检验制度更有所创新为全面预防司法腐败奠定了基础。首先法律明文规定了在那些情况下司法人员必须检验或不必检验第二检验必须经过三个程序即报检、初检、复检三个程序第三检验必须做笔录其中南宋浙西提刑郑兴裔创制并建议推行的检验格目比较有效地防止了检验官不尽心职事、闲慢和祠私舞弊行为的发生第四法律规定了检验人员的组成及其责任。
宋法严密在官吏违法处罚方面表现得也很突出如大多诏令的出台都有相应的惩治措施紧随其后。司法宫吏最主要的责任是出入人罪。包含有出于各种目的动机而故意错判和误判之别要承担的责任视具体情况而有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之分别内容很是详尽。
总体上说就刑事责任而言宋刑统规定较为严厉后来法律量刑有所减轻入罪轻于出罪故意重于过失行政责任规定较多主要是降职、停任、罚金、展磨勘此外还有不得再任司法官员的规定。判决不引用法律正文的。
“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答三十”应奏报而不奏报的。“诸断罪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辄自决断者各减故失三等”处罚。长官不躬亲狱讼的。徽宗宣和二年飞州、县官不亲听囚而使吏鞠讯者徒二年。
结语
宋代法律变更过于频繁失信于民。
宋代法律事事有备不假但庞大细密繁杂亦实。宋代年间制定了大约余部法典至宋代中期就动辄数百上千卷平均一年多就一部法典的结果是既不严肃一又使宫吏熟知难以跟上法典的编纂步伐。
真正的法治社会应该是以法律为指导而处于封建社会的宋代虽说许多皇帝知法重法但法律没有也不可能达到一定的高度相反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加强。百姓在诉讼活动中完全处于一种不对等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伸张这使得普通民众遇事畏讼、厌讼法制观念淡漠。
而法律权威性的确立和提高离不开法律的推广和深入民心法律没有权威也就意味着司法腐败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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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8 20: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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