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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文汇报
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沪出台“15条”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本报记者 徐晶卉
首提“企业联合标准”、建立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出台免罚清单4.0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昨天发布《关于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措施》,15条措施聚焦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拓展“一个平台”,用数据跑出加速度
从开办企业“一窗通”到“上海企业登记在线”,从内资企业设立到内外资各类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全环节”“全类型”“全天候”全程网办,在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方面,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快政务服务从“一件事”向“一类事”、一个环节向全链条、便捷服务向增值服务不断升级。
为此,市市场监管局将拓展“一个平台”,让其他政务数据跑进来。今年5月底,上海在全国率先推出集成式登记注册全程网办平台“上海企业登记在线”。该局登记注册处一级主任科员施毅介绍,平台上线半年多,各类企业采用全程网办方式办结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业务达35余万件,其中,新设企业全程网办率达90%。
以企业登记为主线,“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还系统性串联起更多服务企业的场景,“一站式”实现报送外商投资信息、发布和查询登记公告、查阅登记档案、申办税务、人社、公积金业务、跨部门进行简易注销异议预检等,让经营主体通过“一个平台”就能高效办成更多事,切切实实感受政务服务的便利化。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彭文皓表示,未来上海将不断拓展平台的应用场景,让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更多经营主体也能享受到高效、便捷、规范的数字化登记服务。
《措施》还提出,探索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2024年底前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这意味着,在明年年底前,企业使用标准化登记信息库中的房屋办理住所登记时,就只需要录入房屋的使用合同编号,并在线签署使用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材料。登记机关在审查时,只需要通过信息化方式比对核验相关房屋的使用信息,将大幅提升登记效能。
创新“企业联合标准”,顺应链主型企业新需求
记者注意到,此次《措施》首度提出“企业联合标准”,鼓励企业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各类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和创新需要,组成标准创新联合体,制定实施企业联合标准。
“我们此前在大走访中听到一些企业反馈,产业发展跨界性越来越强,传统单一的标准已不能满足发展要求,协同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各方主体,共同制定协同创新、跨界融合标准的需求尤为突出。”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创新处处长李菁表示,企业联合标准正是为顺应新发展阶段对标准跨界、快速响应以及国内外协同等方面的需求而推出的举措。
与一般的企业标准不同,企业联合标准将发起制定主体从单一的企业,扩展到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标准化技术组织等各类主体,体现主体的多元性和开放性。李菁表示,有了企业联合标准这项“制度工具”,链主型企业就可以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和创新需要,联合产学研金服用等主体、全球合作伙伴,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自愿共识的标准,并在应用过程中逐步吸引更多合作伙伴参与,从而不断增强标准影响力。
对于大企业而言,企业联合标准可以帮助其跨界搞联合,碰撞高标准。而对于小企业而言,参与联合标准可以搭上发展“顺风车”,借助标准研制实施产生的要素和资源集聚优势,以较低成本快速获得市场认可,共享创新成果。
最近,上海电器科学研究院就牵头形成智慧酒店机器人标准创新联合体,共同制定并发布《智慧酒店机器人技术要求》。据悉,该联合体由上下游专注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消费等的12家单位组成,其中多家中小企业通过参与该联合标准的研制和实施,不仅提升技术实力和标准能力,也进一步拓展市场。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4.0版出台
市市场监管局从2019年起开始探索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制度,以清单方式列举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情形,已出台三版免罚清单。截至2023年11月底,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已适用清单对7968家经营主体实施免罚,免罚金额合计7.8亿余元。
记者注意到,此次《措施》提出制定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出台不予行政处罚清单4.0版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统一《行政处罚法》中免罚、减罚的执法标准和口径。
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副处长钱敏华解释,《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落实免罚减罚规定,给予轻微违法的经营主体更大的容错空间。例如,《行政处罚法》新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一条款。而《办法》细化处罚裁量因素,方便基层理解适用,例如,对“初次违法”这一裁量因素在执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作出规定,明确对未发现当事人在5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记者获悉,不予行政处罚清单4.0版还新增35条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扩展到15个领域。钱敏华介绍,前三版清单都是围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来设定免罚事项的。此次清单在此基础上,针对《行政处罚法》新增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作进一步拓展,新增35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共68项,涉及广告、电商、计量等15个领域。例如,针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这一违法行为,本次新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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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6 10: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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