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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东日报
近日,市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某等人破坏海洋矿产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以“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创新模式成功调解结案。
据了解,2019 年9月,被告林某某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被告高某某驾驶船舶,到福安市湾坞镇、下白石镇“半屿”等海域非法采挖海砂累计 11295.33 立方米。被告林某某、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相应刑罚。经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专家评估,林某某、高某某开采海砂致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整体影响价值高达68万多元。
2021年9月29日,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某某、高某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68万多元。据悉,这是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向海事法院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对违法事实及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没有异议,并为自己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表示悔过,但表示无力承担60多万元的赔偿款。在综合考虑生态修复需要,被告人财务状态、预期收入、赔偿意愿等情节,经过几番沟通、协调、研判、论证后,2022年9月,由厦门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林某某、高某某应赔偿非法开采海砂致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680298.19元,其中,赔偿款的一部分用于购买海洋碳汇,及时应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剩余部分则通过被告以海洋垃圾打捞、海岸维护、海洋环境保护宣传等劳役代偿海洋生态修复的方式折抵,真正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治理原则和环保法治宗旨。
“通过司法办案,既向社会大众传达了破坏海洋自然资源‘公益有价,损害担责’的信号,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影响社会面’的办案效果,又引入“碳汇”修复理念,对环境资源保护中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铸就法治利盾,守护蓝色海洋。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坚守“四大检察”职能,聚焦“四个保护”,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宁德海洋检察的实施意见》,提出“四个一律”办案要求,探索构建立体化、全链条海洋检察工作模式。同时,推动召开“府检联席”助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会议,形成海洋行政监管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与26个涉海部门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工作合力,助力宁德依海而兴、向海图强。
□ 本报记者 朱灵塬 通讯员 刘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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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6 12: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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