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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建日报
莆田秀屿办理一宗海洋碳汇认购生态修复公益诉讼案
蓝碳司法守护“海洋蓝”
本报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蔡宇翔
近日,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宗海洋碳汇认购生态修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尘埃落定,在禁渔期内组织船员出海捕鱼的陈某自愿认购约1500吨海洋碳汇,用以替代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
2022年7月8日,伏季休渔期间,渔民陈某组织船员出海前往秀屿附近海域捕鱼,并使用网目小于规定尺寸的禁用拖网捕捞水产品,捕获青花鱼、巴浪鱼等超过2000千克。两天后,陈某的渔船被莆田海警部门查获。经鉴定,上述渔获物价值36950元,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价值406450元,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随后,秀屿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办理过程中,秀屿区检察院积极探索“生态司法+蓝碳修复”模式,充分运用生态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通过适用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引导当事人进行生态替代性修复,发挥司法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办案检察官介绍,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影响海域海洋生物休养繁殖,对海洋渔业资源和海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秀屿区检察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侵权责任。考虑到“认购蓝碳替代修复”新模式可更好地解决海洋生态原位修复难问题,且有助于发挥生态产品的固碳价值等因素,该院决定通过与被告人协商促进其自愿认购海洋碳汇并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实现海洋生态环境多元化修复。
基于陈某系有正当职业且是在持证开展钓鱿作业中非法捕捞的情况,为保证他的生计、服务个体捕捞业正常经营,检察机关与陈某协商约定,以捕捞船作为财产保全分期缴纳生态修复金,减轻其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压力。
日前,陈某与独立第三方碳和排污权交易中心签订海洋碳汇采购与注销服务委托书,出资3万元认购海洋碳汇约1500吨,用以替代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目前,该中心已对这笔碳汇交易进行核销。针对陈某积极认购海洋碳汇和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的情况,秀屿区检察院结合案件情节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据介绍,秀屿区地处莆田东南沿海低丘地带,拥有湄洲湾、平海湾、兴化湾三大港湾以及114个岛屿,境内海岸线总长243公里,海域面积2800平方公里,拥有丰富的海洋碳汇资源。近年来,秀屿区着力推动健全“三湾”海域生态环境资源整合治理体系,为司法生态修复探索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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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12 09: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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