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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明日报
●熊亿萍 林 威
案情:2021年9月,王某雇佣叶某到其承包山场劈山作业,在山场劈草作业时叶某被小石子弹起击伤眼睛。事故发生后,叶某即往医院住院治疗。叶某出院后向福建某鉴定所申请伤残鉴定,结果为损伤八级。治疗期间,王某虽预支了1万元医疗费,但劳务赔偿纠纷问题几经明溪县沙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都未达成赔偿协议,叶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审理:本案经明溪县法院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叶某认为与王某已形成了劳务关系,因王某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完全过错。而王某则认为,叶某作为成年人,用劈草机劈草时没有戴安全帽和护目镜,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对事故发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经多轮调处,双方最终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叶某各项损失13.5万元(不包含已预支的医疗费1万元)。
评析:在野外作业时存在的安全隐患较大。一方面接受劳务方在生产过程中应提升安全管理,及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劳务者在作业过程中也需要佩戴好安全护具、规范操作,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工厂作业往往都会伴随着高温、强光、颗粒物等各种对眼部有伤害的危险,不同的工种都需要依据自己的工作环境选择相适配的护目镜,切不可心存侥幸,毕竟意外一旦发生,往往就来不及反应,造成终生的伤害与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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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9 05: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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