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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秦怡
相信每一个短视频用户,都在平台上刷到过“二创”视频。他们脱胎于电影、电视剧甚至综艺节目,以混剪或解说的形式在短视频平台进行创作和传播。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在互联网平台,此类话题常常引发热议。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作品,比如微电影、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都是用户熟知的视听作品。但实际上,这类视听画面既不是电影、电视剧,也不完全属于简单的录像制品。
如何加强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副主委、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关心的话题。
谈现状:
“二创”视频是否侵权尚无明确规定
2020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首次出现了“视听作品”的概念,但创作形式更为新颖的视听作品是否属于视听作品,并未明晰。这就导致它们难以定性。
“还有一个情况是,视听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确定较为困难。”李正国表示,火爆于短视频平台的“混剪视频”“解说电影”“翻拍视频”等,因为采用新型方式使用其他视听作品的元素,从而造成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
他进一步提到,在这类作品中,有的将影视作品中的截图或视频片段等放置进短视频中,有的未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将其摄影、美术作品等放置在新的视听作品中,还有的仿照他人的视频作品拍摄手法和内容,翻拍新的视频作品等。
“由于目前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也是作品权利人、二次创作者以及广大自媒体从业者等关注的焦点。”李正国表示。
谈建议:
强化视听平台监管责任
完善视听作品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工作
基于这些调研结果,李正国建议,针对目前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视听作品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工作。
“现行有效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已有十年未作修订,部分内容已经不符合新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和现实需求,建议加快其修订进程,对 ‘视听作品’的定义作进一步区分、明确。他同时表示,针对矛盾较为突出的短视频等新型视听画面类作品,建议及时吸收司法实践的有益成果,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广大创作主体更好依法授权、依法获权、依法维权、依法用权,更好保护视听作品著作权。
与此同时,要强化视听平台的保护和监管责任。在李正国看来,各类网络视听平台涉及大量的内容识别、提取、编辑等行为,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平台提供者,随着过滤技术的提升和自身获利的增加,平台的预防和注意义务也应当不断加重,不能局限于原来的“通知—删除”等标准,从而防止利用所谓的技术中立幌子从事著作权侵权之实的行为。
此外,他还建议通过创新司法手段加大治理侵权的力度和加强普法宣传和价值指引。建议进一步完善电子数据取证和认定相关规则,推广电子数据在线取证和公证;建议发挥临时禁令作用,通过普法提升当事人主动申请诉前禁令意识,探索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主动依职权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路径;建议大力推广在线诉讼模式,提高审判效率,运用在线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开庭等手段破解侵权纠纷当事人的地理隔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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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08 19: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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