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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程焕
为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公布《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意见》,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土地指标流转使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七个方面共出台21条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实施意见》涉及五大重点领域,包括自然、农田、城镇、矿山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以及推动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鼓励支持“四山八水”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耕地质量等级;支持黔中城市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支持苗岭山脉、赤水河流域等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鼓励和支持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等。
《实施意见》要求,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应纳入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规划。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项目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可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依规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等法定审批事项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完成后,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统一调整土地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实施意见》明确,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修复达到300亩以上集中连片草地的,在草畜平衡条件下鼓励社会主体流转发展草食畜牧业。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修复后作为国有农用地,可由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土地修复为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最长可按30年确定;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
在土地指标流转使用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社会资本投入修复为耕地的,通过验收核定并符合补充耕地要求的,在省域内流转使用,符合条件的可跨省域流转。社会资本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内流转使用,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
《实施意见》鼓励探索开展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和生态产品资产证券化路径,创新赤水河流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谋划生态系统碳汇项目,积极推出碳汇产品。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开展人工商品林赎买、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经审批可依法依规自主采伐;采伐经济林、能源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或规划自行设计,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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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4 16: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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