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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韩某以经营蔬菜摊位为生,独自抚养未成年女儿,本人身患疾病且病情较为严重。为保障被告人韩某家人生活和女儿抚养教育,切实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绿园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韩某单处罚金刑。
今年1月,被告人韩某因想要多赚钱给女儿“过个好年”,三次盗窃被害人安某摊位上的南瓜共计90斤,价值324元。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通过电话联系韩某,告知其询问关于安某货物失窃相关事宜,韩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韩某盗窃财物价值不高,但是其两年内盗窃三次,属于法律规定的多次盗窃,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理案件后,法官在与韩某家属沟通中了解到,韩某生活艰难,身患疾病又需要独自抚养女儿,家中收入来源有限,而被害人安某与其是亲属关系。庭审中,被告人韩某认罪认罚,对自己的盗窃行为表示悔过。综合考虑到韩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以及家庭关系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韩某罚金1000元,并退赔被害人324元,没有对其判处实体刑罚。
刑事审判不仅要发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还要考虑到具体的案件情况,彰显人文关怀,体现刑事司法的温度。本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法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司法为民的办案理念。对被告人韩某单处罚金,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回归家庭,也有利于未成年孩子的成长和未来,是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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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9 14: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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