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胡英骏
案情回顾
老张驾驶的机动车与骑行的小王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对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承担各执己见。交警接警后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理,认定老张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并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老张认为,小王在骑行中没有注意来往车辆,且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对认定书中自己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不认可,于是向法院起诉该交通大队,要求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理。法院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并不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属于公安交管部门的专业技术工作范畴而非行政执法行为,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对老张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法律提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明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有两种救济途径可以选择,一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二是在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提供相关证据,用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版供图:视觉中国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3 05:45:21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