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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玉林日报
非法捕捞要“买单”
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
本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张渝梅)电力捕鱼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还严重破坏渔业资源,损害水域生态系统。近期,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致使渔业资源遭受破坏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禁渔期内到自然水域用电鱼工具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这5起案件均依托北流市人民检察院线索内联机制发现,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刑检部门审查起诉,刑检部门及时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部门收到该5起案件线索后,及时委托玉林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渔业生态损失评估意见。经评估,该5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共需支付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5.75万元。目前该5起案件当事人已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主动缴纳该笔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
检察官释法:
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电鱼更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行为,破坏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对鱼类和其它水生物危害极大。在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不仅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失,而且会破坏天然水域的生态系统,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的责任义务,共同守护绿水青山,造福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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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0 08: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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