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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西南日报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强、黄某英在南盘江流域禁渔期间驾船携带电鱼杆等设备到册亨县巧马镇板坝村南盘江河段,采用电击的方法捕鱼,捕获蓝刀鱼、鲤鱼13.19千克。在公安机关向他人取证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强、黄某英驾船逃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电鱼的主要事实。经册亨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李某强、黄某英系使用禁止的方法进行捕捞,其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破坏、危 害水生态环境,应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费用10446.48元,购买规格为50克至100克“青、草、鲢、鳙”的鱼种,用于受损水域渔业资源增值放流。2022年3月,被告人李某强、黄某英支付了生态鱼苗采购费10446.48元。
【裁判结果】
安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强、黄某英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采用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强、黄某英相互配合实施了电鱼行为,均系主犯,作用相当。鉴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电鱼的主要事实,且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强、黄某英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判决被告人李某强、黄某英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共同赔付生态修复费用10446.48元,并在黔西南州州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南盘江流域作为黔西南州重点水域,渔业资源丰富,施行禁渔计划是流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重要举措。有一部分人采取电鱼、安装地笼网等掠夺性、毁灭性的方式非法捕捞,严重损害南盘江流域渔业生态平衡。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案件审判认识到非法捕捞的危害性,积极自主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承办人将被告人主动修复生态环境情况作为刑事案件量刑情节,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此外,本案进一步增强了南盘江流域村寨村民对于禁渔期禁止捕鱼的认知度,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破坏生态行为“零容忍”态度以及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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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7 12: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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