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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N通讯员 小 薇 游情天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渔业资源保护政策,这不仅有利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保护了水域生态环境。然而,却有人为谋私利将法律置若罔闻,进而触碰法律的红线。
2022年5月中旬,平湖市乍浦镇渔民林某某及其妻子孙某某在禁渔期内驾驶渔船至杭州湾跨海大桥东侧海域,放入地笼网(定置串联倒须笼)捕捞水产品,后于2022年5月25日在乍浦镇山湾社区东侧岙口停泊时被查获,扣押锯缘青蟹19.36千克、三疣梭子蟹2.135千克,共计21.495千克。经平湖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林某某使用的地笼网被列为海洋开放性水域禁用渔具。
据渔民林某某供述,其有一艘渔船,作业方式为钓具。虽然在禁渔期,但是他的渔船还是可以出去钓鱼的。之前他钓鱼的时候看到有人在用地笼网捕捞青蟹,这个时期青蟹价格较贵,所以他打算也抓一些去市场卖点钱。5月中旬时,他把家里的十几只地笼网都拿了放在自己的渔船上,当天下午就开着渔船和其妻子孙某某到了杭州湾跨海大桥东侧的海域。之后他们便把十几只地笼网都放在海底,用铁锚固定住,放好后就和往常一样去钓鱼了。5月24日晚上,他和孙某某两人打算去看看地笼网里有没有青蟹,于是晚上9点左右他们就出发了,因潮水大、水浪高,他把渔船开到1号码头的地方等待潮水退去,一直等到25日凌晨两三点,才把渔船开到放置地笼网的地方。然后他们把之前放的地笼网收起来,一边收,一边把抓到的青蟹的脚用准备好的绳子绑住,接着又把地笼网放进海里,打算过段时间再来收蟹。早上7点左右,他们开着渔船靠岸准备上岸时,被渔政的工作人员发现了,经过检查,工作人员把其非法捕捞的青蟹等水产品扣押了。
平湖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林某某、孙某某使用浙江省明令禁止在海洋开放性水域使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破坏海洋渔业资源,还影响水域范围内生物多样性。而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还会影响海洋生物繁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平湖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结合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对林某某、孙某某非法捕捞损失进行计算,应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不低于12572元。
因为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被告林某某、孙某某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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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8 06: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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