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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14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浙江资溪面包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芋泥雪贝(蛋糕)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浙江资溪面包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芋泥雪贝(蛋糕)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年11月22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浙江资溪面包有限公司生产的芋泥雪贝(蛋糕)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1日生产芋泥雪贝(蛋糕)(规格为140克/盒)15盒,单价16.8元/盒,货值金额总计252元。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芋泥雪贝(蛋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验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一、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自成立至本案案发,执法人员未发现当事人有同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系初次违法;二、当事人生产上述15盒不合格的芋泥雪贝(蛋糕),全部用于抽样检测,未有库存流入市场进行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三、该芋泥雪贝(蛋糕)为新研发产品,当事人在抽样检测后至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前未生产过;四、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自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于次日就召集技术、生产、品控、化验等负责人及相关员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分析、研究,并作出了暂停继续研发生产该新品上市工作,待相关检测报告合格后再行商定重新上市有关事项的暂停生产计划决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不予行政处罚。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3日向浙江资溪面包有限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不罚〔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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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5 17: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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