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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周到上海网上海某小区门口的石墩,颜色与地面相近、高度偏低、边角锋利……这不,七十多岁的张阿婆出行时,就被冷不丁绊了一下,摔成了骨折。而这个石墩,其实也并不是小区所设,而是小区旁边的房产公司私设的。
到底是该怪自己不当心,还是该怪石墩设的不是地方?日前,上海静安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房产公司私设石墩绊倒老人
七十多岁的张阿婆在傍晚外出时,被小区旁边路上的石墩绊倒,导致桡骨骨折,光医疗费就花了3000多元。
而导致张阿婆受伤的“罪魁祸首”石墩,是小区旁边的房产公司为了防止社会车辆随意进出,特意在小区侧门通道附近设置的。石墩表面有多条棱角,颜色与地面相近,高度偏低,行人通行时容易被石墩绊倒或擦伤。
张阿婆认为,房产公司私自在公共道路上设置这样一个石墩,影响通行,存在安全隐患,导致自己被绊倒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产公司则认为,石墩虽然在张阿婆小区门口,但位于公司产权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同意赔偿。
法院:房产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一方面,房产公司虽抗辩该区域位于其产权建筑红线范围内,但对此未充分举证。
退一步讲,房产公司设置石墩的地点位于小区侧门出入口附近,该区域可供不特定人员通行,属于公共区域,该石墩各侧面呈梯形,上窄下宽,加之与地面颜色接近,容易在视觉上引起误判。石墩表面有明显的棱角,一旦发生碰擦,极易导致人身伤害,存在安全隐患。房产公司在公共通行区域内设置了障碍物且对该障碍物可能造成的通行隐患未作任何提醒或警示,造成张阿婆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另一方面,该石墩已经设置了一段时间,张阿婆作为小区住户对此应当知晓,其在通行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由某房产公司对张阿婆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阿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万余元。
目前该石墩已经移走,更换为可升降柱。法官说法:相关部门对于隔离设施的设置规则和样式应提出指导意见,减少或避免使用石墩这类硬隔离设施。同时,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摆放相应设施时,应充分考虑设施的设置是否会对正常通行构成妨碍,在已经设置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以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安全保障义务不宜过分扩大,行为人在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活动时,应尽到自身的审慎注意义务,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彭颖 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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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6 15: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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