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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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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临钢公司与金核公司签订《合作勘查开发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乙方保证取得的上述探矿证……不在冰川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可能影响矿山开发的区域范围内”。在后来勘查工程中,临钢公司发现合作项目位于新疆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中心区域,决定终止合作,解除协议。金核公司回函拒绝。新疆高院一审判决临钢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
“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是焦点,双方争议主要围绕勘查区在自然保护区的问题上。”最高法环资庭朱婧是二审承办法官,她讲道,自然保护区设立在先,金核公司的探矿权取得在后,“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会对自然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损害环境公共利益。”二审判决协议无效,予以改判。
“一审强调合同本身,但忽视了合同生效的外部条件。”朱婧说,环境司法最主要的职能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司法裁判应充分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尤其是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地区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更要贯彻最严保护理念。
该案裁判规则后来被写入《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关于禁止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规定。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延伸至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对于在这些区域内为合作开发矿产资源所缔结的合同,依法认定因损害环境公共利益而宣告合同无效。
最高法环资庭二级高级法官贾清林是司法解释的起草人之一,他表示:“国家对上述区域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定司法解释时根据相关政策,对这些区域给予了特别关注,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规范。”
“生态环境一旦遭受损害,是很难恢复的,是不可逆的。一些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有规定,但没有明确法律责任。完善司法解释,能进一步明确法律规范,促进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相关企业也能从中受到启发和警醒,这也是司法解释的引领和指导作用。”贾清林说。
环资庭一直重视通过审理典型案件,细化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
江苏泰州“天价”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再审审查案,明确“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质得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的裁判规则;
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环境公益诉讼申请再审案,裁定指令下级法院依法受理,最终一审法院调解结案,8家被诉企业承担5.69亿元用于修复和预防土壤污染;
……
“与传统审判理念规则不同,环境司法必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保护、最严法治理念落实在环资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依法审慎处理各类案件。”吴兆祥说。
如何推动各级法院将这些理念落实到具体审判工作?
除了个案指导,加强制度规范引领,是环资庭在更高起点的对下监督指导。十年来,环资庭——
加强司法解释工作。负责制定、修订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环境资源司法解释10部,指导各级法院全面准确适用法律;
强化司法政策供给。负责制定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意见等规范性文件20部,指导全国法院全面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水平;
做实案例释法工作。推动发布涉环境资源、生物多样性、环境公益诉讼等指导性案例40件,推动发布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国家公园保护、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等典型案例35批385件,充分发挥案例业务指导和对社会教育、警示、引领作用。
在最高法的有力指导下,各地法院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各类违法行为,审结了三清山巨蟒峰保护案、非法进口“洋垃圾”案、“绿孔雀案”等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案件,用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
治罪与治理并重前行
2023年7月6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法官孙芳芳受邀参加最高法第31期案例大讲坛。
“这次作为分享人之一,介绍自己主审的一个案子和办案感悟,是一次非常难得的机会。”作为一名基层法官,说起这次经历,孙芳芳深有感触。
一个什么样的案件,能受到如此关注?
一家公司因为把500余吨留有涂料残液的废包装桶交给了没有资质的个人处理,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被诉至法院。
“企业有很好的创新科研基础,生产很有规模。考虑这一点,我们就想引导企业合规整改,减少危废物的产生,进而减少碳排放量,促进企业生产方式进一步优化。”孙芳芳讲到最初的想法。
企业在整改过程中创新工艺,通过在包装桶上增加一个内衬袋,使得包装桶能够循环使用,危废物大幅降低至原来的2.7%。同时这项工艺被行业内企业争相效仿,带动了整个包装行业的低碳绿色发展,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企业、带动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法院根据整改成效,从轻判处企业罚金,对相关人员判处了缓刑。
3月11日,孙芳芳等人再次就该公司一年来的合规整改进展情况进行回访。“2023年实现销售额3.22亿元,比2021年增长20.15%。公司技术不断迭代升级,业务范围大幅拓展,走上一条良性经营的轨道。”
“司法中立不等于被动裁判,人民法院有主动作为融入社会治理的空间。”孙芳芳分享自己的办案感悟时说道,环资审判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关键是在依法惩治犯罪和避免企业因案而亡、助推企业良性发展之间找准司法平衡点,坚持办案与服务并行,治罪与治理并重,打击与防范并举。
面对生态环境治理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环资审判如何走深走实?这个案件给了一个很好的答案。
“治罪与治理应该并重前行,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又积极引导行为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避免一判了之、一罚了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李相波说。
在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进程中,环资庭还做了很多努力。
近年来,气候变化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涉碳排放、碳交易等纠纷引发关注,如何妥善审理新类型案件?
环资庭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的审判指导。针对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和我国“双碳”行动的持续推进,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及专题典型案例,对依法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依法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等重点和难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裁判指引。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关键在持续深化理念变革。”吴兆祥说,随着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更高、内涵更丰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面临着新的更高需求,要进一步把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辩证统一的裁判理念落到每一个案件的具体裁判中。
江河之上是什么?
“江河之上是人民,江河之上是生命,江河之上更是未来。”
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指出,“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3.2万件,同比下降5.8%,其中涉环境污染案件5386件,同比下降11.5%,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守护好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最高法环资庭不断夯实环资审判工作,为百姓宜居和生态保护筑起一座座坚实堡垒,以法治之力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徐徐向前。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新征程上,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接续奋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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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7 08: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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