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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单身母亲杨母拥有一套房产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而她的独子小杨于2017年开始工作,回国后与杨母同住。面对小杨即将步入婚姻的年龄,杨母考虑到现有房子较小,决定卖掉这套房产,并用卖房所得370万元购置一处更大的房产,打算与儿子及其家庭共同生活。
2018年5月,杨母成功卖出名下的房产,将370万元分多次打给小杨,用于购买通州区的一处更宽敞的房产。房产权证于同年9月转至小杨名下,明确表明房产为小杨个人所有。2019年6月,小杨结婚,杨母与夫妇同住在新购房产。
然而,婚后不久,小杨的妻子与杨母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两者关系逐渐恶化。由于矛盾不断加深,小杨夫妇选择搬离通州的房产。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小杨与杨母几乎没有来往,甚至拉黑了母亲的微信,只通过其他亲属传递信息。小杨多次表示希望杨母搬离新房。
到了2022年,小杨面临女儿即将上学的问题,提出将通州房产出售,用卖房所得为杨母购置新房,并表示若无法达成一致,将考虑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杨母得知此消息后感到心寒,认为自己可能会无家可归。于是,杨母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杨返还购房款370万元,以备将来养老之用。
在庭审中,涉及杨母向儿子小杨转账370万元购房款项的争议,双方对这笔钱的性质存在分歧。杨母主张这是借款,而小杨则认为是母亲的赠与。这场法庭辩论中,杨母强调由于母子关系,双方从未签署借款协议或借条。她认为,在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资助购房应被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而非理所当然的赠与。杨母还提到自己已无住房,面临着被扫地出门的风险。
相反,小杨坚持认为母亲出售房产是为了支持他购买婚房,并强调母亲从未催要过这笔钱。他认为这是母亲对他新生活的资助和赠与,而在社会常理下,应当视为赠与。法庭审理中,杨母提交了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指出争议焦点在于370万元的性质,杨母主张是借贷,而小杨认为是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小杨需要承担证明责任,但法院认为他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杨母明确表示款项为赠与。法院强调小杨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将款项归还,认为其主张赠与性质不成立。在伦理人情层面,法院也考虑到父母为子女购房并非法定义务,而成年子女有赡养义务。鉴于杨母无房产且面临可能被儿子赶出家门的情况,法院最终认定370万元为借贷,判决小杨返还借款本金。
庭审场景图像呈现法官陈词:不能理所应当地假设父母的支持是无偿的在实际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当此类事务引发争议时,关于父母购房出资的本质,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派认为,出于亲缘关系和传统的家庭文化,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资金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若无法证明双方达成了贷款协议,就应默认为无偿的赠与。另一派则主张,一旦子女成年,父母便不再负有供养责任。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假设为赠与,而需要子女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关系。
对于涉及返还资助的争议案件,我们不能轻率地认为父母的支持是无偿的。法院在审理时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深入挖掘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伦理和公序良俗进行全面评估。具体而言,针对以下两类常见的争议,应采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第一类情况是父母在子女婚前提供购房资助,仅要求其中一方子女返还资金。在子女成年后,父母不再有供养义务,因此在没有父母做出明确表示或无相关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将父母的购房资助直接默认为赠与。应当从民间借贷的证明责任和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出发,结合伦理和公序良俗进行综合分析,平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利益,确保结果的公正,并注重尊重老年人的价值导向。然而,需要注意排除父母与子女串通损害子女配偶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情况。
第二类情况是父母为子女夫妻双方提供购房资助,要求夫妻双方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为这种情形提供了审判依据。在子女结婚后,如果父母对购房款项性质有明确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当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在提供资助时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其中一方子女的赠与。如果父母主张出资款项的性质是贷款,通常应由父母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有夫妻双方共同提供的借条,通常应该被认定为贷款。如果只有子女一方出具借条,而夫妻另一方不予承认,则应该在综合考虑案件证据的基础上,参考传统习俗和人情伦理进行裁判,确保在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之间的利益上取得平衡,防止子女与配偶离婚时,父母与子女串通损害配偶权益的情况发生。
同时,我们建议父母在提供购房资助时,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款项的性质。对于不愿意签署协议的情况,也应该通过有效沟通明确资金往来的性质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困扰。作为子女,我们应该怀着感激之心对待父母的支持,不能认为父母的资助是理所当然的,更不能忽视对父母的赡养和照顾义务。我们不应该一味索取,而应该懂得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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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5 23: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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