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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车辆撞到地下车库的人防门,损失谁赔?
法院:物业未设置警示标识,担主责
马丽红 桂婷婷
车辆在小区地下车库通道行驶时,撞到物业公司放置在地面上的人防门。车辆受损的维修费由谁来赔?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损失84150元。
案情
2022年8月,林女士驾车在小区地下车库行驶时,与横放在路面的人防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林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并报警。
公安交管部门以事故发生路段系封闭式小区的内部道路,不属于公安交管部门管辖为由,未出具事故认定书。
林女士的车辆共产生维修费93500元,保险公司理赔后,起诉了小区物业公司。
保险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发生事故的路段进行清障,但其未尽到该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故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公安交管部门的接警单详情中未认定其对涉案事故负有责任,故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基础不存在,其不应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管理措施不到位,应就业主林女士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林女士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故酌定物业公司应对林女士的损失承担90%,即84150元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涉案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林女士没有观察路况谨慎驾驶,请求改判其只承担20%的赔偿责任。舟山市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妥善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地下车库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亦是物业公司的服务管理区域。物业公司将小区安装的人防门放置在地下车库用于车辆通行的路面上,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或采取保障车辆通行安全的相应措施,存在明显过错,理应就涉案事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林女士行驶在灯光正常的道路过程中,与明显可视的物品发生碰撞,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事故成因、损失大小及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物业公司对林女士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据《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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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5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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