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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天津日报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安以质为本 质以诚为根
3·15专题报道
辣条过期 罚款2000元
本报记者 韩爱青
消费者去商店购买了辣条,回到家发现竟然全部为过期食品。
日前,消费者邵先生前往宁河区佳惠联丰副食商店,花费2.5元购买了5袋阿罗娃牌麻辣&诱惑辣条。回家后发现,辣条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保质期为常温下6个月。也就是说,他购买的这些辣条已经过期很长时间。邵先生将此事投诉到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人员前往这家商店现场调查,发现店内货架上还有14袋同品牌辣条,全部已经超过保质期多天。佳惠联丰副食商店经营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
其后,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事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14袋辣条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针对违法事实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商家最终赔偿消费者邵先生200元。
另外,鉴于佳惠联丰副食商店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商品货值金额较小,能够积极赔偿消费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法减轻行政处罚,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辣条14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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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5 09: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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