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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时报
捡到枪支私自藏匿家中
儋州一男子被法院判刑八个月
本报讯(林鸿河 记者许光伟 马宏新 通讯员李雅灵)一男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被儋州市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近日,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以该男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了解,2021年7月,被告人卢某某与朋友到位于儋州市某镇某村委会后面的山岭里抓山老鼠,卢某某在安装老鼠夹的时候发现一个黄色蛇皮袋,打开发现里面有一把枪管和枪身分开装的枪支。卢某某把捡到的枪支拿回家中,并藏匿到家中卫生间墙体与房顶的夹层内。2022年7月,卢某某被群众匿名举报至儋州市公安局,该局立即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卢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捡到并私藏的物品为射钉器改制而成,是以击发6.8mm射钉弹利用火药产生的能量作为发射动力的枪形物品,认定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案件侦查终结后,2022年10月21日,儋州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至儋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卢某某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近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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