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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案情
近日,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三其派出所接到匿名举报称,有人在家里私藏枪支。接到举报后,民警根据线索,于3月1日来到了李某某家。在民警宣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后,李某某主动交代,其于1990年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打工时捡到一把枪,因一时好奇就将枪带回家收藏至今。
民警向李某某普及了枪支管理法、警方对涉枪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以及涉枪犯罪的宽大政策等。为争取宽大政策,李某某主动交代了私藏枪支的具体位置。李某某表示,之前不知道持枪违法,就私自藏匿了枪支,不承想如今铸成大错,后悔不已,希望得到从轻处理。
民警从李某某家中搜查出的枪支为金属枪身,枪身长10厘米左右,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子弹,有效射程约50米。
目前,李某某被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枪支已送交相关部门鉴定。
释法
城北公安分局三其派出所民警表示,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非法持枪一方面给部分有预谋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工具,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也加剧了社会矛盾激烈化、扩大化,一旦非法持枪者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事态的发展便极有可能失去控制。这些行为人持有枪支的本意固然只是用于个人收藏或是狩猎,但在情绪波动巨大、思维紊乱的情况下,很容易将枪支作为行凶报复的工具,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在此,警方提醒广大群众,如果家中存放枪支,即使存放枪支的目的不是使用,仅是私藏在家中留念、把玩或观赏,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及时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4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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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1 05: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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