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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起诉书显示,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一男子被控使用非制式枪支猎杀灰孔雀雉,涉案野生动物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4月12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检方审查查明,2022年10月9日,江城县公安局在进行公开查缉时,从被告人邓某某外衣兜内查获疑似野生动物灰孔雀雉死体一只。经民警现场询问,邓某某供述该动物由其当晚在山林使用射钉枪猎杀。同年10月10日,邓某某带民警至自家茶地边草丛内,将其持有的一支疑似射钉枪查获。经鉴定,邓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其持有的野生动物来源于鸡形目雉科灰孔雀雉,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起诉书显示,该案由江城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4月10日向江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江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邓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现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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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3 1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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