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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黄冈日报
本报讯 (记者吴浩)2022年12月30日,市政府印发《黄冈市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黄冈市区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要求。
《办法》指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共建、建管并重”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道路交通供需平衡要求进行规划建设。新建永久性公共停车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市区停车场专项规划进行选址确认,组织征地报批或土地收储,并以出让方式供地,依法审定相关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老旧小区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新(改、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停车场的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设施。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营或实行特许经营;社会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停车设施,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将建设智能化停车系统接入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平台,实现停车泊位信息共享。收费经营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依法办理市场监管、税务登记手续、按规定收取停车服务费等服务规范。
为规范市区停车设施管理秩序,《办法》明确,将建立停车信用管理体系,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及责任人、经营服务单位及责任人、机动车驾驶人等违规失信行为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停车服务收费是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办法》指出,将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政府定价范围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依据《湖北省定价目录》《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办法》还规定,擅自将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擅自在街道两侧人行道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或者搭建停车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城市机动车道(含背街小巷)停车泊位的,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城市机动车道(含背街小巷)之外区域停车泊位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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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3 08: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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