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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在线5月22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阳 通讯员 刘琛 实习生 白君回)5月21日,湘潭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湘潭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再按程序确定具体实施时间。
近年来,湘潭市机动车保有量在持续上升,但在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停车管理单位的统一服务标准的制定以及停放机动车行为的规范化治理等方面相对滞后,尤其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停车难、停车乱”已经成为城市治理的一大难题。
虽然,湘潭市参照省级相关文件已经先后出台《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湘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就停车管理事项中的部分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在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停车泊位增设、停车设施经营者义务设置、滞留机动车管理和处置等方面仍存在立法空白。
为规范城市区尤其是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经市人民政府提案,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立法工作。自2023年12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市人大环资委、市司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公安交警等部门对接沟通,对《规定(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其后,根据市委常委会、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主任会议及法制委全体会议精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对《规定(草案)》进行完善,提请此次会议审议。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介绍,《规定》共15条,重在理顺停车管理体制,拓展停车设施范围,规范停车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行为,并通过立法将一些免费停车场地及行为法定固化,尽量做到便民、惠民。如要求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学校、医院、商业地区、住宅小区等区域的停车综合改善方案。为解决“僵尸车”难题,对滞留、废弃机动车管理进行了规定;根据《民法典》《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对住宅小区车位租售行为进一步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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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2 09: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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