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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巴中日报本报讯(巴中日报全媒体记者罗黎明)2022年10月31日,巴中经开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陈女士的投诉:前一天,她所属的一辆大众汽车发生剐蹭后,送到巴中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旗下的“上海大众4S店”,约定给车辆受损部位重新喷漆。维修过程中,车辆无故被烧毁,要求按照购车总价(包括购置税、上户费、保险等)赔偿损失,协商无果。
巴中经开区消委会接诉后,调查发现,陈女士所属大众车(价值10万余元)系两年前购买。4S店在维修过程中,油漆突然之间着火,车辆被烧毁,无法修复。陈女士要求4S店按照购买新车价格赔偿,合计12万元左右。
消委会介入调解后,该4S店承认该车是在店内维修过程中被烧毁,同意进行赔偿,并出具了二种赔偿方案:一是置换同配置的新车,但因为陈女士的车已经开了2年多了,所以要补差价4万元;二是直接赔偿8万元现金。
陈女士表示,她接受置换新车的方案,但是这差价有待商榷,觉得差价在1万以内比较合理,并提出这次事故的责任方在4S店,所以店方还要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等损失。但4S店回应称,这部分他们都已经考虑在内了,毕竟陈女士的车子已经开了两年,他们已经将折价考虑其中,因此不能接受陈女士这样的要求。
2022年11月4日,巴中经开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该4S店赔偿陈女士车损8万元;另外,陈女士在该4S店购买新车时,除正常优惠外,再给予2万元现金优惠。
消协评案
本案中,4S店在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时,意外导致车辆被损坏,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但怎样赔偿就成为了处理的焦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的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相关规定,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介于陈女士的汽车因损毁严重,不能恢复,应直接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车辆折旧应找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根据车龄、车型、里程数,有没有出过险等因素进行一个综合估价、认定,进行车值鉴定,再进行协商赔偿。
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退税条件,本案所涉车辆不符合退税条件。同时,对于该车交强险,相关法律规定得很明确,有“随车”原则,除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商业车险除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申请和保险单正本后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从法律规定来说,商业车险确实可退,车主有权去退。综上,额外所产生的损失是由于4S店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4S店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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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8 09: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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