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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在国际、涉外仲裁中,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是一个先决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会直接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从而决定仲裁庭的管辖权以及管辖范围,并影响仲裁裁决的承认、认可和执行,对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以实现,显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一问题之所以棘手,主要是因为在国际仲裁实务中,当事人通常不会专门对仲裁条款的准据法作出明确约定,而此类案件中主合同的准据法与仲裁地的法律又往往不一致,导致裁判者需要为其决定适用的仲裁条款的准据法作出合理解释。
如何确定仲裁条款的准据法,英格兰判例法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反复与变化。直至2020年10月,英国最高法院通过对恩卡案作出判决,明确了英国关于此问题的规则。
判例沿革
在缔约各方未明示选择仲裁条款准据法的情况下,英格兰判例法早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明示约定适用的法律对解释合同当事人是否对仲裁条款的准据法作出默示选择具有重要意义,如无更好的相反理由,主合同明示约定适用的法律应解释为当事人默示选择的仲裁条款的准据法,因为仲裁条款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仲裁地法作为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即使同样采取此观点,不同法官的理由也不尽相同。例如,在XL保险公司案中,案涉主合同是一份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是纽约法,但仲裁地约定为伦敦。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庭涂尔森法官认为,当事人既然选择伦敦作为仲裁地,并同意仲裁程序按照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规定进行,说明双方默示选择了英格兰法作为仲裁条款的准据法。而在英国法院首次全面讨论仲裁协议准据法的C v D案中,案情同样是一份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其主合同适用的法律是纽约法,仲裁地约定为伦敦。上诉法院法官朗穆认为,双方当事人有意选择了与主合同准据法所属地(纽约)不一致的地点(伦敦)作为仲裁地,说明与仲裁条款具有更真实密切联系的地点是仲裁地,而不是主合同准据法所属地。也就是说,上诉法院法官是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
在随后的2012年,英国上诉法院对苏拉美利加案作出判决,主笔法官对此前不同的学术和裁判观点进行总结和分析后,提出了确定仲裁条款准据法的三阶审查法,第一,适用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作为仲裁条款的准据法;第二,若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法律,适用当事人默示选择的法律作为仲裁条款的准据法;第三,若当事人也没有默示选择法律,适用具有最密切和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恩卡案背景
恩卡案是英国最高法院关于仲裁条款准据法的最新判例,它在苏拉美利加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发展了三阶审查法及其内涵。案件的大致背景如下:2011年5月,伊纳哥普罗伊科特公司作为总承包商与优尼普罗公司订立合同,规定伊纳哥普罗伊科特公司为优尼普罗公司设计和建造位于俄罗斯境内的某发电厂。后恩卡公司作为分包商与伊纳哥普罗伊科特公司订立了《施工合同》。2014年5月21日,上述三方签署《三方转让合同》,伊纳哥普罗伊科特公司将其在《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优尼普罗公司。该《三方转让合同》第7.5条约定,优尼普罗公司与恩卡公司之间若发生纠纷,将按照《施工合同》第50.1条的规定,在伦敦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但并没有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作出约定。
2016年2月1日,案涉发电厂因火灾严重受损。夏布公司作为优尼普罗公司的保险人,在向后者进行保险赔付后,于2019年5月25日于莫斯科商业法院代位起诉恩卡公司和另外十位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9月16日,恩卡公司在伦敦起诉,基于违反《施工合同》第50条的仲裁条款之理由,请求英国法院作出禁诉令以限制夏布公司继续在俄罗斯的诉讼程序。本案经过英国高等法院王座法庭商事法庭一审、英国上诉法院二审后,最终由英国最高院作出判决,维持了上诉法院准许作出禁诉令的决定。
恩卡案争议焦点及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合同没有对仲裁条款适用法律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若主合同准据法的相关规定和仲裁地法不一致,应当以哪一法律体系作为仲裁条款有效性及范围的准据法。
关于主合同应适用的法律,英国最高院认为应该根据《罗马条例I》进行判断(英国于2020年1月脱欧),因为《罗马条例I》是欧盟关于民商事合同的一般冲突法。按该条例,首先,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明示的选择或是可通过合同条款或情况清晰证实的选择。其次,若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则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由于《施工合同》未明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鉴于俄罗斯与《施工合同》的密切联系程度,英国最高法院认为俄罗斯法是《施工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由于当事人同样未选法,英国最高院认为,应适用普通法的冲突规则予以确定,而不适用《罗马条例I》,因为该条例明确排除适用于“仲裁条款”。在此种情形下,根据英格兰法的早期判例,有可能得出适用主合同约定法律或适用仲裁地法律两种不同的结论。
英国最高院采纳了上述第一种观点,即当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准据法时,一般是将主合同明示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推定适用为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即经明示选择的主合同的准据法视为是默示选择的仲裁条款的准据法。英国最高院的理由为:首先,这种方法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各方可以确信主合同的准据法通常是就其整个合同权利和义务以及所有争议而言的有效选择;其次,这种方法实现了一致性。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同一法律体系支配;第三,这种方法避免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一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受制于两种法律体系,就会出现两者的界限在哪里以及如何划定的问题;第四,这种方法避免了人为因素。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可分离性,是仲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是一个法律原则。对商人来说,合同就是合同,不是带有附属或抵押或内部仲裁协议的合同。因此,他们会合理地期望法律选择适用于整个合同;最后,这种方法确保了连贯性。它与对其他效力也具有独立性的条款(例如法律选择或法院选择条款)的处理方法一致,这些条款也通常被推定受其构成的主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管辖。
但是,若主合同的准据法不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而是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则其不得推定为仲裁条款默示选择的准据法。
英国最高院也特别指出存在的例外情形。即若以主合同明示约定适用的法律作为仲裁条款的准据法,使仲裁条款存在严重的无效风险,那么此类案件可能解释为当事人意图选择仲裁地法作为仲裁条款的准据法,特别是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地的情况下。
英国最高院认为对于仲裁条款而言,一般以仲裁地作为最密切联系地,主要考虑因素是:首先,仲裁地是仲裁条款的履行地,而履行地是普通法判断最密切联系地的重要因素;其次,此规则与国际法以及英国国内立法一致。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103条第(2)款第(b)项将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a)项转化为英国国内立法。从实现商业目的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在对合同准据法未作约定时选择了明确的仲裁地,说明其合理的期待是将仲裁地法作为仲裁条款的准据法。特别是对于跨国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往往选择中立的、对仲裁持支持态度的第三国作为仲裁地。最后,以仲裁地法为适用法律的缺省规则能够提高确定性,减少争议,便于合同当事人预测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
英国判例法规则的新变化,迅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回应,尤其是在英联邦国家和地区。
(宋连斌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高文杰系国际商会仲裁与替代争议解决委员会专家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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