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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本文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某日,某地一高级白领昏倒在地铁口,错过最佳救治时间后身亡,法院竟判决地铁公司赔偿31万。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女子地铁口晕倒,无一人救助后死亡
原来,梁女士是一家外贸公司的职工,就在她像往常一样在地铁站准备乘地铁上班时,却突然感到心脏抽痛、呼吸困难。
她痛苦挣扎的样子吸引了过路人的注意,他们纷纷放慢脚步关注这边的情况,却没有一个人伸出援手将她扶起来。
就这样,梁女士终于支撑不住,晕倒在大厅。晕倒后将近一个小时,
直到一对外籍情侣发现了她,乘务人员才接到报告,匆匆赶来并赶紧拨打了救援电话。
此时正是上班高峰期,路况十分拥挤,过了很久救护车才赶到医院,令人遗憾的是,梁女士抢救无效,失去了心跳和呼吸。
梁女士正值大好年华,名校毕业的她前途一片光明,她的家人都难以接受这个令人猝不及防的现实。
闻此噩耗后,整日茶饭不思、悲愤难忍。终于,她的父母委托律师将地铁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过法院的审查质证,证实地铁公司没有及时救助乘客,确有失职之嫌,应当承担百分之三十的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梁女士父母31万元。
【律师说法】
事件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公众的激烈讨论,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争议焦点,下面让我们来一一进行分析。
一、路过的乘客是否有义务救助梁女士,见死不救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群冷漠的旁观者对梁女士生命的漠视是导致她错失最佳救治时间的重要原因。他们的不作为行为必将引起社会的舆论,接受道德的谴责。
但是,从法律层面来看,与人道主义相悖逆的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要求旁观者施以援手。也就是说,与大多数人期望的相反,见死不救并不会受到法律处罚。
在刑法上规定须要施以援手的情形,要求当事人必须有“作为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义务”包括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和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通俗来说,即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管义务。或者,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
案件中的路人并没有对梁女士制造危险,也没有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救助义务,更不是地铁口这个特定领域的管理者,所以他们没有义务救助梁女士,见死不救也不会受到法律处罚。
因为路人的漠视,一条鲜活的生命就此消散,虽然他们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却能袖手旁观,着实令人唏嘘。
二、地铁公司是否应当对梁女士的死亡结果负责,是否应当承担31万元的赔偿责任?
结合案件分析,地铁公司是梁女士发生意外时的该特定领域的管理者,对该领域内发生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救助义务。
所以当梁女士在地铁口突发疾病,虽然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地铁公司作为该特定领域的管理者具有不可逃避的责任。
另一方面来看,梁女士的死亡结果跟地铁乘务人员没有及时救助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地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难逃其咎。
正如大家议论的那样,如果地铁公司有一套完善的服务机制,能及时全面的关注乘客人身安全,那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正是因为地铁乘务人员的失职才让梁女士丧失了最佳救助时间,并且案件不存在第三人侵权情况,所以地铁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梁女士的死亡结果负责并赔偿。
结语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虽然案件没有对见死不救的路人进行处罚,但他们冷漠的表现必然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同时,这件事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不能只注意社会发展的速度而忽视了社会的温度。快节奏的生活不应该让社会失去人情味儿,我们需要重视道德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
更重要的是,地铁公司应当引以为鉴,加强安保力度、提高乘务人员专业素养和应急能力、迅速处理应急情况,才能更好的维护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法都可以一起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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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25 12: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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