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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我和朋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我向朋友支付了购房款,但没有办理房屋登记和过户手续。谁知,朋友又把房子又卖给了第三人,而且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请问,我和第三人谁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读者 曾先生
曾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就房屋买卖而言,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 即自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时, 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未经登记,法律不认为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
你朋友一房二卖导致你的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你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你朋友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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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2 05: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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