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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云南法制报
种植户将地里尚未成熟的农产品提前出售给收购方,并继续履行管护义务,待农产品成熟后再交付给收购方,俗称“买青”。
“买青”是一种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该模式有效解决了种植户与收购方之间因农产品保质期短而造成的购销两难问题,深受种植户与收购方的欢迎。
但“买青”在实践中因部分合同签订不规范,容易产生纠纷,引发诉讼,纠纷发生时农产品往往处于已成熟或半成熟状态,如争议不能短时间内解决易导致涉农产品变质损毁,致使双方权益受损。近期,永仁县人民法院化解了一起“买青”纠纷案件。
案情 花了近20万元 玉米无法售卖
某日,原告杨某父子二人到被告于某种植玉米的大棚实地查看玉米长势,并按每亩3200元的价格将于某共计60亩玉米“买青”,以19.2万元的价格成交。
当日,原告杨某父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于某支付2.2万元玉米首付款,几天后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于某支付玉米尾款17万元。
同日,双方签订了《蔬菜采购合同》,被告于某将种植的玉米交由原告杨某父子管理。
原告管理玉米大棚一个多月后,发现玉米出现籽粒不饱满,甚至有些无籽,不能上市售卖,便放弃了对玉米的管理。
半个月后,被告于某认为合同已到期,便将大棚里的玉米打碎回田,预备种下一季蔬菜。原告杨某父子得知情况后报了警。
经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父子遂将于某起诉到法院。
调解 卖方补偿买方6万元
原告认为,自己要购买的是成熟且符合市场出售标准的玉米,被告隐瞒玉米及永仁天气情况,导致原告误解签订合同,请求撤销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买款19.2万元,并赔偿损失40350元,合计232350元。
被告认为,原告经过实地察看后才签订合同,买的就是未成熟的青玉米,被告已在合同签订当天就将玉米交付给原告自行管理,原告对此后的风险应自行承担,应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后,为弄清楚玉米缺籽、无籽原因,承办法官邀请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查看,分析成因,但成因比较复杂,技术人员也无法得出具体结论。
玉米地的情况又不具备鉴定条件,因此通过技术鉴定寻找诱因难以实现。
为解决双方矛盾,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并组织双方见面协商,对交易合同中的漏洞进行说明,引导双方反思自己的不足之处,站在对方角度思考利弊。经法官不懈努力,双方关系缓和,最终达成调解,由被告补偿原告6万元。
释法 “买青”风险高 应制定规范完备的合同
植物生长与种子、天气、水、肥料、农药、管理技术等因素息息相关,“买青”是一种新型农产品买卖方式,属一种高风险合同,在不能准确预判把控风险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合同时就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完善的合同条款,不论交由哪方管理,在何种情况下对风险如何进行分担最好有明确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官提醒广大农产品交易方,“买青”应制定规范完备的合同,以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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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07 17: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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