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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历朝历代统治者用以标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句话;“刑不上大夫”,这也是统治者用来维护官僚集团的一个法律特权。其实,这两者是一个对立的矛盾,从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角度而言,前者不过是特例,而后者则是常态。
我们以唐代为例,了解一下文官拥有的法律特权。唐代的文官在政治上可以直接参与决策或执行各种行政事务,高高在上。他们各方面对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法令施加影响,使之最大限度地有利于自己及所属集团、通俗地说,他们就是法律的制定者,理所当然,法律对他们就会网开一面。这其中有几个制度需要说明:
首先是“八议”制度。
“八议”之制,古已有之,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唐代“刑不上大夫”的“八议”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加强了对于官僚贵族特权的保护。官员犯法一律要通过八议,轻重不再刑法规定的范围之类。其应议之人,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定罪,须根据他的出身、政绩、功劳等,即所谓的议亲、议贵、议功等,上报皇帝裁决。
“八议”制度事关官僚集团的共同利益,因此,他们都尽量避免制造不良先例以动摇这一特权。所在在“议”时多对犯罪官员予以百般开脱,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以求从轻发落或无罪开释。
可以说,封建社会的各项制度都难以贯彻始终,“八议”制度如果用现在的眼光来看,就是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实属罕见的特例,这类事件在唐代尤为常见。
比如,贞观二年,太宗对大理少卿胡演说:“岐州刺史郑善果虽复有罪,官位不卑,岂可使与诸囚为伍。自今三品以上犯罪,不须过引,听于朝堂俟进止。”
再如,前广州都督裴伷先因罪下狱,皇帝与宰相议其罪。宰相张嘉贞建议杖刑,另一位宰相张说曰:“臣闻刑不上大夫,为其近于君,且所以养廉耻也。故士可杀不可辱。臣向巡北边,闻杖姜皎于朝堂。皎官登三品,亦有微功,有罪应死则死,应流则流,奈何轻加笞辱,以皂隶待之!”
不难看出,唐代官僚集团一旦犯罪,除了十恶不赦,一般的罪过都可以得到很大的减免,上至宰相下至百官无一例外。就是动刑也十分谨慎,一句士可杀不可辱就是最好的挡箭牌。其实,那个时期,士可杀不过是一句空话而已,不可辱才是其本质。
其次是免死铁卷减罪制度。
免死铁券源于西汉,隋唐沿之,实行铁券免死减罪制。即赐予功臣铁券,作为免死减罪的凭据。神龙元年(705),敬晖因拥戴中宗即位有功,“赐铁券,恕十死”。二年,敬晖被武三思陷害,大理寺卿裴谈上奏说:敬晖之罪按律当籍没抄斩,但持有免死铁券,许以不死。最终的结果是:流放远地,终身监禁。
最后是请、减、赎、当、等特权保护制度。
请:是指皇太子妃大功(五服中较亲的家属亲戚)以上亲,如有犯罪者,以及官爵五品以上官吏犯死罪者,可以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可减一等;
减:七品以上官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孙,如犯流罪以下,可见减罪一等,死罪不能减免;
赎:顾名思义就是以钱赎罪。九品以上官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如犯流罪以下可用钱赎罪,有的时候,死罪也可赎;
当:是指官品和职位可以抵消罪罚,凡身有官品者,一旦犯罪可以用官品抵罪,如果身兼爵位,爵位也可以用来抵罪。比如五品官犯罪,可以降一级、二级或是三级等,但若是没有减完,仍可当官。
唐代的法律对官僚集团十分宽松,甚至在很多时候法律形同虚设,何谈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相比于唐代,明清两朝的法律相对健全,至少在普通官员这个级别上,该杀则杀,改杖则杖,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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