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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厦门日报
通过新公司面试 入职却被拒
男子傻眼:我原工作都辞了!
法院主持达成调解:新公司赔偿3000元
本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在职找工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求职风险,但若遇上某些不讲诚信的企业,向应聘者发送录用通知后又反悔,此时劳动者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被新公司拒绝录用,这样一来产生的损失,可以向新公司索赔吗?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件。
刘先生原来就职于厦门A公司。2023年11月初,厦门B公司因岗位需求向刘先生发出工作邀约,刘先生来到厦门B公司进行面试并顺利通过,双方遂即确认了入职时间。刘先生觉得时机成熟便向厦门A公司提出辞职并办妥离职手续。
同年11月底,刘先生按B公司要求完成入职体检,就在他准备入职时却被拒绝,理由是刘先生未通过B公司的背景调查,不符合录用条件。刘先生挺生气的,他认为B公司在双方事先的交流中并未告知还要进行背景调查,B公司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自己合理损失。刘先生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赔偿其入职体检费用及误工费、从原单位离职而放弃的经济补偿金合计1万余元。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厦门B公司一次性赔偿刘先生3000元,本案纠纷就此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说法
根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秉持诚信原则,充分向求职者披露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履行协助、通知、忠实等先合同义务。如因用人单位缔约过失造成自己合法权益受损的,求职者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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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07 12: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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