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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日,潘某在陈某的美甲店签订了内衣销售合同,购买三套美体内衣共计46564元。在使用近三年后,潘某主张陈某在销售内衣时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夸大内衣功效,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赔货款,遂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辩称,原告使用产品后塑身效果良好,原告说被告进行了虚假宣传没有事实依据,该产品仅有调整体型的功效,现原告将该产品使用了近三年,期间两次进行了修补,再提出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没有道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临洮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销售合同,被告收到货款后将货物交付给原告,该买卖合同即已履行。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赔货款,因无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形,亦不能证实存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潘某的主张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能否认定陈某在销售内衣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本案中,潘某在美甲店里购买了涉案内衣,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在购买过程中陈某对涉案内衣的质量、性能、用途等进行了虚假陈述,从而诱导潘某实施购买行为。因此,潘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临洮法院判决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在认定经营者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时,通常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营者对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包括了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或服务的质量、内容、价格等;二是上述陈述或隐瞒使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事实;三是经营者有主观上的故意。
法官提示
本案中,法院虽然未判决支持消费者主张销售者退赔的请求,但对于推动消费者理性维权同样具有积极意义,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商品时应仔细阅读相应的使用说明,全面准确了解产品信息,对于已经使用的商品,要根据自己的使用体验与商品介绍、商家宣传作出对比,如有问题尽早发现并及时与经营者联系沟通。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向法院诉请撤销合同,也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对于已经多次重复使用的产品,再仅以自身对产品本身没有认知和了解来主张对方退赔,法院难以保护其权益。
【来源:临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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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9 12: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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