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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广东一公园内,女子拍照记录跳舞瞬间时,不慎从舞台摔落致九级伤残。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2021年1月13日,王某某及其同伴在深圳民法公园的舞台上跳舞。上午11时许,王某某边用手机拍照边后退,结果不慎从舞台边缘台阶处摔落受伤。其同伴呼叫保安后,保安将王某某背到警务室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王某某送至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王某某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王某某认为,舞台左、右、后均未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也没有任何安全标志,这才导致摔伤事故的发生。
为此,王某某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为由,要求被告支付九级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7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而被告辩解理由充分且能提供相应证据:一是被告已提供相应舞台高度照片、设计单位关于舞台阶梯设计问题的回复、设计单位资质等,证明案涉舞台设计符合相关安全规范;二是案涉舞台边缘已进行压边处理,足以识别;三是案涉事故发生时间为上午11时许,光线充足、视野良好,足以看清现场环境状况;四是案涉事故发生后,保安已及时采取拨打120等措施予以救助;五是根据被告提交的监控视频,可证明原告是因边用手机拍照边后退,未注意舞台边缘台阶而摔伤。
为此,可以认定被告作为公园的管理者,提供了符合安全规范的舞台,对突发情况处理亦无不当之处,已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活动时应当注意周边环境、避免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为,因自身不慎摔伤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行承担。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办法官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预防危险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也有合理界限。如果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采取了必要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已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对场所内的伤亡事件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涉案公园系开放的免费公益性公共场所,决定了公园管理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有限性,被告作为管理者已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事发后又及时提供了相应的救助,原告系边拍照边后退、未注意周边环境不慎跌落台阶而摔倒受伤。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在台阶附近后退拍照的危险性,但原告却忽视危险的存在,其相应损失系由自身过错行为造成,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经办法官提醒广大社会公众注意自身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提高人民群众在公共场所的风险意识,纠正“谁受伤谁有理”的不良倾向。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题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忧子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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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9 22: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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