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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报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典礼时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
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呢?
近日,驻马店上蔡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小明与被告小红系自由恋爱相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于2022年9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在二人交往期间,被告方共收取定亲款、要好款、上车钱等共计现金166000元,且原告小明给被告小红购买有黄金首饰。被告小红带到原告家的个人财产嫁妆有棉被、床上用品四件套。2023年1月,原告小明与被告小红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小红回娘家居住生活,双方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表示不再共同生活。原、被告遂因彩礼款返还问题发生纠纷,协商未果,为此,小明将小红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明以与被告小红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被告彩礼款,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约关系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彩礼款。原告为缔结婚姻交付被告定亲款、要好款、上车钱等共计现金166000元左右,均属彩礼款。鉴于双方已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结合审判工作实践,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16200元。原告起诉请求购买黄金首饰的费用,因属赠与性质,原告主张将其作为彩礼款予以返还,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方带到原告家的嫁妆属个人财产,原告方应予返还。此外被告小红的父母作为子女婚约的实际操办者,且与被告小红系家庭共同成员,财产不具有分割性,故小红的父母应当与被告小红共同承担返还原告彩礼款的责任。对于被告的辩解理由,缺乏证据证实,原告方又不予认可,法院亦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方返还原告小明彩礼款现金116200元;原告小明返还被告小红陪嫁物品被子6条、床上用品四件套5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结果,积极主动地履行了判决内容。
【法官说法】
“彩礼”本身是基于习俗在双方恋爱期间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其给付的目的是与女方缔结婚姻。但因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发生矛盾后导致解除同居关系,因男方花费彩礼数额较大,故男方会诉至法院要求女方退还给付的彩礼款。当事人在请求返还彩礼时,法官需结合个案的实际案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转自:驻马店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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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8 19: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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