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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渭南日报一是面临行政处罚。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数量多占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以及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拒不归还的,《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二是追究行政责任。违法占地的行为人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对有关责任人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具体处分应当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该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是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占地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违法占地是否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给出了具体的判定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定罪处罚: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②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③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④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⑤非法占用草原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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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1 05: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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