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三秦都市报
车祸被撞后,保险公司赔了4万多元,一年后又把撞人者和保险公司告了,并要求撤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那么,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签字后还能不能反悔?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朱璘法官团队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韩某在与胡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与某保险公司私下签订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约定由保险公司赔偿韩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41580元。然而,韩某因伤势过重,他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
据了解,韩某在签订调解协议书时,还没有进行伤残鉴定,且无法知晓其伤情严重程度。相较于保险公司,韩某在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也缺乏经验。后来,韩某将胡某、某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经法院委托鉴定,韩某右髋关节损伤符合十级伤残;韩某后续取出内固定治疗费预计为8000元;韩某误工期为365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80日。经另案生效判决认定,韩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18465.62元。
因调解协议中约定的41580元赔偿与实际损失相差悬殊,韩某遂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碑林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在签订调解协议书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此,法院判决撤销韩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4月6日,记者从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了解到,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书应具有法律效力。但若受害方能够举证证明签字的调解协议书明显有失公平,则可以依法撤销签订的调解协议,以保障受害一方的权益。同时,受害方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期限则不能再撤销。
本报记者 葛兰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7 05:45:01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