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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刘某无证驾驶韩某名下的车辆与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和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没有报警,而是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由韩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于某损失予以全部赔付。某保险公司赔付后以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韩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刘某未取得驾驶证具有过错,应当与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刘某、韩某追偿,遂诉至法院。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刘某系无证驾驶车辆,故保险公司已取得向致害人刘某追偿的权利。肇事车辆的所有人韩某在向驾驶人刘某出借车辆时,应当审查刘某是否具备合法驾驶资格,韩某明知或应当知道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向其出借车辆,对本次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 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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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7 05: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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