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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玉林日报
本报博白讯 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在庭审前调解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履行义务,向原告支付调解款约13.5万元,缓解了原告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助力企业的健康发展。
被告冯某和梁某为夫妻关系。2017年4月26日,因购买汽车缺钱,夫妻俩向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按揭贷款,原告某运输公司作为他们的担保人,与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被告签订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由原告为其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及相关服务。贷款成功后,因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直接导致原告按照担保约定为被告垫付偿还银行贷款共计12.2万元。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为此,原告特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代支购车款12.2万元及违约金2.5620万元。
庭审前,原告向法院申请查封两被告的财产。主办法官及时作出财产保全措施,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查控过程中,被告主动到法院与主办法官进行沟通。法官觉得虽然标的较大,但是调解的可能性极大。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做思想工作,但因调解方案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主办法官并没有放弃调解工作,而是从双方的诉求出发,为双方提出调解方案,让双方在开庭前认真考虑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
3月5日是案件开庭审理的时间,双方按时到庭参加庭审。主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最终双方采纳了法官的调解方案。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和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约13.5万元。至此,该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得到圆满结案。 (梁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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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2 20: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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