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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如何认定担保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5-02-13 11:49:00 来源:北京李营营律师

最高法院:如何认定担保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人民法院案例库:如何认定担保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担保人向债权人实际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分期承担的从最后一期追偿权产生之日起整体计算。

阅读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在担保纠纷案件中,担保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认定常常引发争议。当担保人分期代偿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担保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抵押权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反担保对应的主债权系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向债权人实际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分期承担担保责任的,类推适用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认定规则,从最后一期追偿权产生之日整体起算。

案件简介:

1、2011年9月15日,钟某丽与某银行宁德分行(以下简称宁德分行)签订《某银行宁德分行个人投资经营贷款借款合同》。福建某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与宁德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2、2011年10月25日,宁德分行向钟某丽发放贷款295万元。

3、2012年10月25日,贷款到期,钟某丽未依约还款付息。同日,钟某丽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钟某丽以其本人名下房屋就上述借款合同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

4、2012年10月30日,钟某丽、担保公司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手续,登记债权金额295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2年10月25日至2014年10月25日。

5、2013年9月29日和10月29日,担保公司分别代钟某丽归还宁德分行借款本息169467.7元和2886125.93元。

6、之后,宁德分行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钟某丽、担保公司,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罚息。2015年1月26日,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钟某丽偿还借款罚息,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享有追偿权。

7、2019年11月15日,担保公司代钟某丽向宁德分行支付公告费、诉讼费、罚息共计1750元。

8、之后原告钟佳丽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被告担保公司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请求法院确认担保公司在案涉房屋上设置的抵押权失效。

9、2020年5月8日,蕉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表明宁德分行起诉钟某丽、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执行案件结案。

10、2020年5月1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担保公司在案涉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失效。担保公司上诉,主张自己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应当自2020年5月8日法院出具结案证明之后开始计算。

11、2020年10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钟某丽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反担保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届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本案反担保抵押权的主债权是担保公司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所产生的向钟某丽追偿的权利。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担保公司与钟某丽并不存在基础交易关系,因此,该反担保的主债权系担保公司对钟某丽的未来债权,而该债权是担保公司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所产生的向钟某丽追偿的权利。追偿权在反担保合意达成时并未确定发生,且具体金额需根据保证人的实际清偿范围最终确定。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中,保证合同关系相对人系宁德分行与担保公司,系争抵押权并非用于担保担保公司履行对宁德分行的保证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系争反担保关系的主合同为担保公司与宁德分行的保证合同,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更正。

2、反担保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追偿权产生之日整体起算。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担保公司向宁德分行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共分三期:2013年9月29日支付借款本息169467.7元;2013年10月29日支付借款本 息2886125.93元;2019年11月15日支付公告费、诉讼费、罚息共计1750元。担保公司对钟某丽的追偿权系在三期清偿时分别产生,在最后一期追偿权产生前,债务人不存在对偿还义务履行期已经完全届满的善意信赖,而担保人却存在就追偿权未来整体主张的正常预期,故从最后一期追偿权产生之日整体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担保公司对钟某丽的追偿权均应自2019年11月15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担保公司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至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没有丧失司法救济效力,因此被告担保公司在法定顺位基础上依然就案涉房屋拍卖的剩余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钟某丽诉福建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案》[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7084号],入库编号:2024-08-2-067-001。

实战指南:

1、反担保主债权的性质是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这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基础。针对分期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法官考虑到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不同地位和预期,采用类推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认定规则。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通常不会因部分担保责任的履行而认为债务已全部清偿,所以在最后一期追偿权产生前,债务人不存在对偿还义务履行期已完全届满的善意信赖。而担保人在提供反担保时,往往会预期未来整体主张追偿权。基于这种考量,从最后一期追偿权产生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既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2、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担保人应当及时通过书面、短信、邮件等可留痕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明确告知债务人其应承担的责任和金额。担保人应妥善保存代偿的凭证,详细记录代偿的时间、金额和用途,这些都是日后追偿的关键证据。若涉及分期代偿,担保人可以建立完整的代偿记录档案,精准记录每一期追偿权的产生时间,按照法院认可的从最后一期追偿权产生之日起算诉讼时效的规则,定期对追偿权的时效进行检查,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追偿权益受损。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适用2007年10 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2、《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案适用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

3、《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案适用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指债权人实际承担责任之日,而非应当承担责任之日。

案例一:《钟志成与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再审申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该条规定所指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是债权人实际承担责任之日,而不是应当承担责任之日。一审法院执行终结裁定确认电力公司已于2011年4月7日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故保证人电力公司对债务人星源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4月7日起开始计算。

2、在分期付款情形,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从最后一笔履行期限到期开始计算。

案例二:《陈兵诉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0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内贸代理采购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段分期支付,该协议项下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上述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日即2012年12月7日起计算。依此,基于案涉《担保书》约定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内贸代理采购协议书》项下债务的保证期间亦应自2012年12月7日起计算。……厦门国际公司主张案涉《担保书》系对一定期间一系列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权的数额有待最终决算确定,故本案保证期间应自2014年12月20日起计算,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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