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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近日,王女士致电晚报热线反映,2022年她在城中区贷款购买了一套在建商品房,还贷一年后,开发商向业主交房,交房时她认为房屋实际面积与前期看到的样板间面积不符,遂要求开发商退房。在协商退房事宜时,开发商要求王女士签订退款承诺书,他们提供的承诺书上写着“本人承诺不予要求贵公司支付所交购房款在购房期间产生的利息,仅要求退回购房款本金”,想知道开发商这样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吗?
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赵小德说,针对开发商要求王女士签署写有“不予要求开发商支付所交购房款在购房期间产生的利息”承诺书一事,除开发商采取欺诈或者胁迫的方式要求签署外,若王女士在表达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该承诺书,则具有法律效力,这属于一种债务的免除,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王女士退房一事,律师建议王女士和开发商签订相应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退款金额、时间、违约责任等。 记者 菀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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