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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2万元定制窗被物业“拒之门外”
与小区统一样式不符且之前签过承诺书,业主状告物业公司被驳回
花2万元定制窗户准备为新房封闭阳台,却被保安以不符合统一样式为由拦下不许进入小区……为此,业主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不久前,李某在南通购买了一套新房,拿到房屋后便着手开始装修。经人介绍,李某看中一家门窗公司的产品,花2万元定制窗户封闭阳台。订货一个月后,窗户加工完毕,工人在送货上门安装时,却被小区保安拦在门外。物业给出的理由是,李某家封阳台的窗户不符合小区的统一样式。争执未果,工人只能拉着货返回。
李某一家多次跟物业公司沟通,他认为无论是开发公司还是物业公司,均未告知其阳台窗户制作需要遵守开发公司制定的样式定制。物业公司则表示,为了维护小区的高品质,保持外立面美观,要按照统一样式封闭阳台。双方沟通无效,李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崇川法院,要求对方不得对其在阳台上安装窗户的行为实施妨碍。
崇川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购房时与开发公司签订过《临时管理规约》,该规约禁止业主擅自封闭阳台、晒台或在窗外加装防护网,并且业主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向物业登记,装饰单位应当服从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的管理。同时,小区业主为保持小区品质,防止乱封窗造成外立面不统一,在业主微信群内发起投票表决,按照统一方案进行封窗,李某也在微信群内。
此前,李某的父亲与物业公司签署了《业主关于封闭阳台相关事项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小区业主关于封闭阳台事宜所作的相关决议,按照业主表决确定的最终方案实施,统一式样、颜色等对阳台进行封闭安装。李某的父亲还与装修承包商向物业公司提交了装修申请单,并在封窗方案图纸上签字。李某对父亲的相关承诺和签字完全知情,然而,李某定制的窗户并不与该方案相符。
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签订的相关规约协议合法有效,应当按约履行各自义务。临时管理规约是全体业主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各项制度的行为准则,李某作为业主理应遵守。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投票选择哪种封闭阳台的方案,系业主对小区自治管理,案涉楼栋的业主已在微信群内进行投票选择相关方案,业主应当遵守上述决定执行。李某未按承诺约定选择方案,既不利于小区房屋整体外观整洁统一,亦有违诚信原则。
据此,崇川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郭炳楠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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