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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玉林日报
网购红木瓜 到手白木瓜
双方均有过错,法院判店家担责三成
本报玉州讯 在玉林市经营农副产品批发的张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雷某售卖当地红肉木瓜,觉得有销路遂下订单,然而实际收到的却是白肉木瓜,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判决被告雷某退还货款1539元给原告张某。
网购木瓜货不对板引纠纷
2023年5月5日,张某通过微信向雷某协商购买大青木瓜事宜。张某在微信里表示“要大青,里面有一点红的,每个重量在一斤到两斤半之间”。同日,张某向雷某订购木瓜3000斤,并用微信预支了1000元货款。
3天后,雷某雇请货车将54件木瓜从南宁运到玉林给张某,约定900元运费由张某支付。张某看到货车后,微信支付了剩余的4130元货款给雷某。卸货后,张某随机从54件木瓜里切开10个验货,发现木瓜内里是白的,立即联系雷某,提出货不对板并要求退还货款。因张某、雷某均拒付运费给货车司机,司机拉走了20件木瓜,剩余34件木瓜滞留在张某菜市场的帐篷里。张某通知雷某拉走剩余的34件木瓜并退还货款,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诉至法院。后来,34件木瓜因无人管理,导致丢失。
法院判决店家担责3成,退款153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微信中向被告雷某订购的是外表青、内里带点红的大青木瓜,货物到达原告指定收货地址,原告按约定将剩余货款4130元支付给了被告,原告卸货验收发现部分木瓜内里是白的,不符合双方约定的交付标准,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构成违约。木瓜虽然是白肉但仍有经济价值,原告未能妥善管理、及时变卖,任由货运司机拉走20件木瓜,后续还导致34件木瓜遗失,原告对经济损失扩大应负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以70%为宜。被告违约在先,没有及时退货退款,应负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以30%为宜。故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货款1539元。
法官:货物验收须及时、谨慎
近年来,微信朋友圈购物逐渐成为常态,但买卖双方仍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双方应通过网络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商品的交付标准、运费负担、质量问题引发的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以便产生纠纷时可以快速解决。本案中,双方对货物验收问题争议较大。被告辩称原告既然选择支付剩余货款就是认可木瓜的品质,符合双方约定,原告没验货就收货,责任在原告不在被告。
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律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官认为,由于木瓜数量较多,仅凭外观无法观察木瓜是青肉还是白肉,原告收货时间较短,难以完成全部检验。原告收货后才发现货不对板,据此向被告主张退货退款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的辩称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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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9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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